20. 臨時建議

(1)

當委員會對其擬就任何選舉根據第18條作出的建議有了臨時 決定,「在它就該選舉根據該條提交報告之前,安排將

(a)

顯示有關該選舉的建議選區及其分界的劃定:及

(b)

載有為上述各選區指定名稱:

的一幅或以上地圖,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地方展示

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地方展示,以供公眾人士於合理 時間免費查閱,為期不少於28天;

(2)

委員會須在憲報公告刊登查閱上述地圖的地點及時間

(3)

委員會如認為適當,將根據該款展示的地圖所顯示的任何選 區分界的有關說明,根據第(1)款的規定供公眾人士查閱

(4)

根據第(2)款刊登的公告,須說明在憲報公告刊登日期起計 的28天期間內,可就提出的建議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述,並須指明提交書 面申述的地址。

述。

(5) 委員會根據第18條作出建議時,須考慮依據本條提出的申

21.

選區分界的劃定準則

(1) 委員會在

(a)

為本部的目的作出建議時

(i)

(ii)

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確保公共 機構各建議選區的人口, 除以在作出該建議 後對下一次選舉中該選區的民選的議員人數 所得的數目不得超過或少於該公共機構人

口配額的25%以上;

在符合第(i)節的規定下,須顧及

(A) 社區特色或地方關係的維持:及

16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