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第17(a)條所指的選舉
(i)
就該選舉的選區劃定所作的建議:及
(ii)
就為在提交報告後的對下一次選舉而根據
《區議會條例》(第366章)第3(1A)條作出的 命令中指明的每個建議地區而作的、有關擬 為該建議地區設立的區議會的民選議員人數 的建議;
(b)
關於第17(b)、(c)或(d)條所指的選舉,就有關選舉 的選區劃定所作的建議;
(c)
委員會建議上述各選區所採用的名稱;
(d)
作出該等建議的理由;
(e) 在不影響 (d)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凡在任何情況下
委員會依據第21(2)條的規定不嚴格地按照第21(1)
(a)(i)條行事,則關於不嚴格地按照該條行事的解釋
;及
(f)
根據第20條作出的任何申述。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建議
(a)
須引述一幅或以上的顯示出各建議選區分界的劃定的 地圖;
(b)
如委員會認為適當,上述地圖須輔以說明,不論是藉 引述上述地圖或以其他方式對上述地圖上顯示的分界
作出說明,
而上述地圖及說明須與報告一併提交。
(3) 第(1)款所指的報告,須在以下時間提交
(a) 如關於第17(a)、(b)或(c)條所指的選舉的,則
(i) 不遲於1993年12月31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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