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個以“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命名的團體 或使用任何語文中與此名非常相近的名稱的團體 該等命名或名稱能誤導任何人相信該團體是
(i) 委員會或其部分的;或
(ii)
與委員會有任何關連或聯繫的。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
2
即屬犯罪
(a) 經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2,500及監禁3個月;
及
(b)
經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第V部
委員會的建議
16.
定義
在本部中
“選區”(constituency)就第17(a)、(b)、(c)或(d)條所指的選舉而言,
指在有關公共機構中有各自的議員代表的區域;
“人口配額”(population quota)
罕
(a)
就區議會而言,指香港的總人口,除以就或在作出本 部的建議後的下一次選舉中,《區議會條例》(第 366 章)第5A條所指明的民選區議員人數;
(b)
就市政局而言,指就第17(b)條所指的選舉而根據第 18(1)(b)條提議的選區的組成區域的總人口,除以就 或在作出本部的建議後的下一次選舉中,依據《市政 局條例》(第101章)第6(a)條可被選為市政局議員的 人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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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