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在委員會或在規例中指明的其他主管當局認為某次選 舉、投票或點票相當可能會因或正因 (f)段所指明的
任何理由,或因騷亂、公開暴力或其他危害公安事件
J
受到妨礙、打擾、破壞或嚴重影響的情況下
(i)
關於功能組別或《選舉規定條例》(第367
章)第3(1)條所指的選區
(A) 將該選舉延期;
(B)
將在該功能組別或選區的指定投票站
進行的投票押後;
(C)
將在該功能組別或選區的指定點票站 進行的點票押後;或
(ii)
關於《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第381章) 第2(1)條所指的任何其他選舉組別,作出第 (i)節所描述的延期或押後(但如屬就該選舉 組別選出所有民選議員的選舉,則屬例 外),
(h) 在委員會或在規例中指明的其他主管當局認為在某投 票站進行的投票相當可能或正因(f)或(g)段所指明的 任何理由,受到妨礙、打擾、破壞或嚴重影響的情況 下,將在投票站進行的投票押後;
(C)
(j)
作出《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第381章)第26A條或 《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第26A條所指的延期、押 後或指定新日期的程序;
本部、《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第381章)第IV或 VW部或《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第III或V部的施 行,以及達致其目的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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