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b)

選舉的進行及監督事宜,以及選舉的程序:

(c) 在不影響(b)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

(1)

在選舉中提名候選人的程序,包括就候選人

同意提名及就提名的撤回訂定條文;

(ii)

就提名繳付所需按金的程序;

(iii)

由候選人委任協助他參選的人的事宜,以及 與該等委任有關的其他事項;

(iv)

投票站的指定;

(v)

投票站的監管及投票的規管;

(vi)

選舉中投票及點票的程序;

(vii)

點票站的監管;

(viii) 選舉結果的宣布及發表;及

(ix)

選舉結束後選票及其他文件的處置;

規定委員會或在規例中指明的其他人,可要求在規例 中指明的人或指明類別的人提供就(a)段所指的任何 事項而合理地需要的資料;

(e)

以候選人去世或喪失資格為理由而撤銷選舉:

(f)

在委員會或在規例中指明的其他主管當局認為某次選 舉、投票或點票相當可能會因或正因颱風或其他惡劣 的天氣情況,受到妨礙、打擾、破壞或嚴重影響的情 況下,將該選舉延期 或將該選舉的投票或點票押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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