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於履行其在第V部下的職能時,要求任何適當的公共 主管當局提供委員會認為是為估計香港或其任何區域 的人口而合理地需要的資料;

(e)

行使任何其他條例所授予的權力;或

(f)

為履行其在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下的職能而作出其 認為有需要或適宜作出的其他附帶作為或事情,或行 使其認為有需要或適宜行使的權力。

6.

委員會發出指引

(1) 委員會可就與進行選舉、監督選舉或選舉程序有關的事宜發

出指引。

(2)

委員會可考慮任何與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引有關的投訴,

並可就該等投訴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

*

(3) 就誹謗法而言,在任何書面或其他形式的通訊、報告或陳述 中發表與第(2)款所指的投訴有關的任何事項,均須有絕對特權,

7.

規例

(1)

在符合第 (2)款的規定下,委員會可就以下事項訂立規例

(a) 在選舉方面

(i)

選民的登記;

(ii)

為上述選民登記,定出選區或選舉組別;

(iii) 選民登記冊的格式、編製、修訂、改正,

及發表的方式;及

(iv) 選民資格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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