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主席及其他委員有權獲得由總督釐定的薪酬或津貼

(0)

總督在委任主席或其他委員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

快在恋刋登有關該等委任的公告。

(10) 附表1對委員會適用。

第III部

委員會的職能、權力及職責

4.

委員會的職能

委員會的職能如下

(a)

檢討地方選區的分界,以便根據第V部作出建議;

(b)

負責進行及監督選舉,包括監督選民登記或與之有關 的宣傳活動、規管選舉程序和作出其他選舉安排,以 及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以確保選舉是公開、誠實及 公平地進行:

(c) 不時檢討 (b)段所指的事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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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向總督報告任何與選舉有關的事項。

5.

委員會的一般權力

委員會可

(a)

取得、持有或處置任何類別的財產;

(b) 發表任何資料,以及分發或售賣該等資料;

(c)

訂立常規以規管其事務的處理或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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