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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草案

旨在

訂定條文,以設立一個名為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的法團, 以便對地 方選區及選區分界的劃定作出建議,並負責進行和監督選舉,及訂 定附帶事宜;以及作出相應及其他修訂

,

由香港總督參照立法局意見並得該局同意而制定。

第I部

導言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

(2)

本條例自總督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而總督可為不

同的條文,指定不同的實施日期

ترجم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席”(Chairman)指根據第3(4)條獲委任的主席,或根據附表1第1(5)

條獲委任暫代主席職位的人;

“總選舉事務主任”(Chief Electoral Officer)指根據第9條獲委任的總

選舉事務主任;

“委員會”(Commission)指根據第3條設立的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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