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
本條例草案
旨在
修訂《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
由香港總督參照立法局意見並得該局同意而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3年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修訂)條
例》。
2.
訂
選區分界的報告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1993年第40號)第19條現予修
(a) 在第(3)款
(i)
(a)段中,廢除“ (b)或(c)”;
(ii)
(a)(ii)段中,廢除末處的“及”
(iii)
加入
“(aa)
如關於第18(b)或(c)條所指的 選舉的,則
(i)
不遲於1994年 4月 30
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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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其後,則自對上一次 選出區議會議員的選 舉的日期起計不超過 36個月的期間,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