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釋
《1991年販毒(追討得益)(指定國家和地區)今》附表2列出對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所作的修改。該條例經修改後適用 於由指定國家或地區的法院,為追討因販毒關係而收受的付款或其他酬 賞或其價值而發出的命令,亦適用於已經或將會在指定國家或地區提起 並可能導致在該國家或地區發出上述命令的訴訟。該今的附表3將經修 改後的條例的版本全部列出。由於對該條例作出持續的檢討 本令對該 等修改作出多項修訂。該等修訂主要闡明由指定國家或地區的法院發出 的沒收令,可由高等法院依據《販毒(甜得益)條例》(第405章)第29
條登記,即使該等國家或地區採取了不同的程序亦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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