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按舊額申領津貼的申請,如正由庫務署審議中,經核實後,即 由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或其後開課的學期起支付新津貼額。較早期但 尚未支付的津貼,批准後,將按該段期間的津貼額支付。
雙重福利
6.
申領上述津貼的人員,應留意公務員事務科通告第26/81號第6 至8段所載有關防止獲得雙重福利的規定。
公務員事務規例的修訂
7.
於後。
公務員事務規例附件4.3經予修訂。修訂活頁第3/93號現夾附
8.
有關本通函的查詢應首先向部門主任秘書提出,如部門主任秘
書有疑問,則應與公務員事務科經辦人員聯絡。
副本: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
CC_24/4/1
2
公務員事務司屈珩
(鄧謝玉玲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