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按舊額申領津貼的申請,如正由庫務署審議中,經核實後,即 由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或其後開課的學期起支付新津貼額。較早期但 尚未支付的津貼,批准後,將按該段期間的津貼額支付。

雙重福利

6.

申領上述津貼的人員,應留意公務員事務科通告第26/81號第6 至8段所載有關防止獲得雙重福利的規定。

公務員事務規例的修訂

7.

於後。

公務員事務規例附件4.3經予修訂。修訂活頁第3/93號現夾附

8.

有關本通函的查詢應首先向部門主任秘書提出,如部門主任秘

書有疑問,則應與公務員事務科經辦人員聯絡。

副本: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

CC_24/4/1

2

公務員事務司屈珩

(鄧謝玉玲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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