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作選擇不能撤回
選擇加入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或選擇退出該計劃或孤 寡撫恤金計劃,一經作出,便不能撤回。但退出計劃的供款人如符合 上女 4(a)及{C}段所列的準則,可在退出計劃後再次加入。
修訂公務員事務規例
16.
為反映新安排而對公務員事務規例及附件所作的修訂將於稍
後公布。
查詢
17.
對本通告的查詢應直接向部門主任秘書提出;部門主任秘書 如有疑問,應與公務員事務科發展組退休金發展組的鄧錦雄先生 (電 話: 810 2503)或曾媛小姐(電話:8103202)聯絡、
副本: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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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司屈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