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
{b}在一九九三年二月 日已任職政府,但未有加大尚 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的非合約公務員(即第一 標準薪級公務員、技工及高級技工職系人員、女性 公務員 以及若干初級紀律部隊人員),可在一九 九三年二月一日之後6個月內選擇加入尚存配偶及 子女撫恤金計劃, 並可進一步選擇是否購回自一九 七八年一月---日或最初受聘日期(兩者取其較後者 )以後的供款服務期;及
{C} 在結婚或再婚時並未加入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 劃或孤寡撫恤金計劃的非合約公務員,可於婚後或 再婚後6個月內選擇加入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 劃,並可進一步選擇是否購回過去的供款服務期。
停止向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與孤寡撫恤金計劃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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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與孤寡撫恤金計劃的合資格 附件III 成員,如欲停止向所參加的計劃供款, 則下文第{a}段所述公務
員,須按適當情況填寫選擇表格B或C(附件III及附件V) 而下文第{b}及{C)段所述公務員則須填寫選擇表格D(附件V)
填妥表格均須於下列選擇期內交回—
及型
附件 F
:
(a)
在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已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
金計劃或孤寡撫恤金計劃的在職人員,可於一九九 三年二月一日之後6個月內;
(b
6.
已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而不擬退出該計 劃的在職人員,以及新加入該計劃的成員,可於離
婚或喪偶後6個月內;及
(c) 已參加孤寡撫恤金計劃而不擬退出該計劃的在職人
員,可於離婚或喪偶或已喪偶而最後一名子女不再
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日期後6個月內。
在上文第 5 (a)段所述6個月時間內作出選擇的公務員,
其退出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或孤寡撫恤金計劃的生效日 期將是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在過渡期間所收取的任何供款, 將不附利息退還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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