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所有選擇退出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或孤寡撫
恤金計劃的公務員,而不論其日後會否重新加入尚 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
(b)
未有在受聘後6個月內選擇加入尚存配偶及子女撫 恤金計劃的新入職公務員;
(c) 未有在轉任常額編制職位後6個月內選擇加入尚存
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的合約公務員;
(d) 未有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前選擇加入尚存 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的在職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 、技工及高級技工職系人員,及若干紀律部隊公務
員(該等人員目前獲得豁免參加有關計劃);
目前的供款人如選擇退出現時所參加的計劃 則在任內
身故時,其遺屬不會受最低利益規定的保障。同樣,公務員如
選擇加入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但並未全部購回過去的 供款服務期 「最低利益規定」亦不適用:但在六九九三年二
月 日首次獲准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的公務員(即
上文(d分段所指的公務員)則屬例外。這類公務員只須購回自
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以後的供款服務期,則在任內去世的話,
其遺屬亦可獲發放最低利益金額。
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
4.
符合資格的公務員如想加入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 附件I་須填妥及交回選擇表格A(見附件I)。公務員可在下列指定
期間內選擇參加該計劃:
(a)
在一九九三年二月 日或該日之後並非按合約條件 受聘、重行受聘或由其他公共機構轉職至政府機構 的人員、或從合約條件受聘轉任常額編制職位的人 員,可在受聘、重行受聘、或轉職後6個月內選擇 加入該計劃;如屬單身公務員,則可於婚後6個月
內選擇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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