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拿大移交逃犯協定草簽文本

關於香港/加拿大移交逃犯協定草簽文本,加拿大政府要求在第 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加上"psychoactive“一字。經修訂的第二條第一款 第七项的内容如下:

2. 大

"(vii)

offences against the law relating to

dangerous drugs, including narcotics and

psychoactive/psychotropic substances;

加拿大要求加上"psychoactive”一字是因為它反映有關的加拿 大法例。就中文本而言,仍翻譯為精神藥物。我們邀請中方接受這項 輕微的變動。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

英方代表處

· 九九二年九月十六日

TOTAL P.02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