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帖

經一九七八年議定書修訂的一九七三年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附件三

經一九七八年議定書修訂的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 公約 (以下簡稱「該公約」)(文本見附件)旨在消除因蓄意和因疏忽而 引致海洋環境遭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所污染及減低意外排放該等物質 的可能性。該公約已獲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即國際海事組織的前身 通過。該公約附有五個附件,各規定對某一類污染物的管制,詳情如

下:

(a)

附件一:油類;

(b)

附件二:散裝有毒液體物質;

2.

(c) 附件三:海上運載經包裝的有害物質;

(a) 附件四:從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及

{e} 附件五:從船舶掉棄的垃圾。

附件一和二對所有締約方均有約束力。附件三、四和五則屬非 強制性質,即締約方可選擇不受其中任何一或全部附件約束。

3. 聯合王國是該公約的締約方。該公約於一九八三年十月二日起 生效。該公約以及附件一和二的適用範圍於一九八五年四月十 日擴 大至包括香港,並通過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加以實施。聯合王 國於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批准附件三,並在附件三在國際間生效 前先行於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在聯合王國實施。聯合王國就附件三的 批准並不包括香港在內。

4.

約束。

5.

中國亦是該公約的締約方,截至目前為止只選擇受附件一和二

在接獲規定數目的締約方接納後,附件三已於一九九二年七月

一日在國際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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