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O/33/92

說帖

Handed over by Paul to Liu on 3.4.92

我們想提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這項議題。聯合王國於一九九

○年四月簽訂該公約,並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批准該公约,現 希望在批准文件内包括其土。

2.

英方認為把香港包括在聯合王國批准文件内是可取和合適的。 這樣可以向國際社會表明香港決心保障和促進兒童權利。我們注意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最近也已批准該公約。

3.

有關保障兒童的香港法例和實踐基本上符合公約的規定 。不 過,香港的法例與這份範圍廣大的共識文件之間仍無可避免存在着若 一差異。英方已要定出若干範圍,這些範闔是聯合王國預期在批准公 約時須代表香港作出聲明或保留的

4.

Q

首先,公約的第1和第6條以及序言的第9段可以被解釋為撰闊了 兒童的定義,把未出生的兒童也包括在内。跟聯合王國一樣,香港須 作出保的以容許合法的终止懷孕和避免與本地法例不一致。

5.

第二

公约内有關出入袋及國籍的條文很概括。和聯合王國本 身情況一樣,聯合王國有需要代表香港作出保留,以反映有關出入機 及國籍的法律在香港推行的方式。

6.

第三,香港僱傭法例對受僱於非工業機構的背年(15至17歲)的 工作時間並無任何限制。一般來說,在上述機構工作,比在工業機構 工作消耗較少體力,因此香港認為無須監管受僱於非工業機構青年的

工作時間。

7.

第四,由於滞留香港尋求庇護的越南兒童為敷眾多,其中有很 多並沒有家長或監護人陪同,因此香港須作出一項保留,以避免有關 法例和提供服務不足的情況被人以歧視為理由提出質疑。就此作出保 留,可以解釋為處理特殊情況而需要的臨時措施。

8.

-

+

第五,和聯合王國 ·樣,香港需要一項保留說明在某些情況下 例如在領著一名兒童時,法例可以使兒童的親生父母喪失他們的父

母身份。

CONFIDE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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