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航運

(B)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

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

航運

民用航空

民用航空

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中國香港」

的名義頒發有關船舶證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實行原在香港實行的民用航空管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置自己的飛制度,並按中央人民 政府因於飛機國 機登記冊。

籍標誌和登記學誌

的规定,設置自己的 飛機登記冊。

外國國家航空器進入香港特別

民用航空

香港特別行政区分 任中央人民政府 授權可談判簽訂 新的民用航空運輸

教育

教育

行政區機場時須經中央人民政

府特別許可。

香港特別行けるにぬ府ツ愛香港

所有民用航空運輸協定須由申

特別行政區註冊五以香港為主要

大民政府会計

警業地的航空公司執照

提供航線,以及過境和技術停降接到。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

其教育體制和教育政策。

私人可依法在 社會團體和宗教團體可繼續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各種教育

事業。

教育

學生享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

外求學的自由。

請沿線將咭紙剪開使成爲一套遊戲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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