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FIDENTIAL

流動資金調節機制

引言

香港持牌銀行對於政府作為最後貸款人究竟擔當或可以擔甾怎 樣一個角色方面的概念,極為混淆不清。對此有必要澄清一下。

2. 持牌銀行亦關注到,港元貨幣市場,以及外滙基金提供市後流 動資金援助的現有安排,未能給予個別銀行一個足夠機會去調配港元 流動資金(俗稱頭寸)。在這方面,有必要作出比較妥善的安排。

3.

外匯基金管理局有見及此,已對現有安排進行檢討。本文件解

釋最後貸款人政策,並建議通過推行流動資金調節機制的辦法,把提

供市後流動資金援助的現有安排正式化。

最後貸款人政策

4.

在討論有關最後貸款人的政府政策時,必須首先把兩種情況加 以區分,第一種情況是需要流動資金援助的銀行正遭遇影鬱其償債能 力的困難,而另一種情況則是有關銀行並沒有這種困難。當然,有償 債能力的銀行如經常遇到流動資金嚴重短缺,很可能最終會危及它的 償債能力。但在一般情況下都可以明確和當地作出以上的區分。

5.

假如一間持牌銀行遭遇困難,足以危及其償價能力,在此情況 下,香港並没有,亦不可能有明確的最後貸款人政策。「每宗個案都 有其獨特不同之處,應該作個別處理」。這是前香港財政司彭肠治爵 士在一九八六年四月九日在立法局發表演詞時談到有關外滙基金和銀 行業問題時所用的字句。政府對問題的看法仍維持不變,以下原文 照錄,有助說明上述情況:

「每宗個案都有其獨特不同之處,應該作個別處理。任何 一位銀行家,尤其是本地銀行股東,不應該存有輕率的假設, 以為假如他的銀行發生了問題,政府必定會動用外滙基金支持 。政府要對每樁事件作出判斷,所須優先照顧的是一般銀行存 戶的利益,绝不是銀行股東、董事或經理們的利益。在作出判 斷之前也要考慮到可能會引起的連鎖反應。有朝一日一一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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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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