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
〔第11條〕
可施加抵押令的資產
1.
香港境內土地。
2.
以下各種證券:
(a)
政府證券;
(b)
在香港成立的任何公司的股份;
(c)
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公司的股份,或香港以外任何國家、地區 的股票,而已登記在存放在香港境內的登記冊上的;
(d)
任何單位信託基金的單位,而單位持有人的登記冊是存放在 香港境內的。
3.
在本附表內
(a) "政府證券"(Government stock)及"土地"(land)兩詞的含義
與《最高法院條例》(第4章)第2條所指相同;
(b)
"股份"(stock)及"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兩詞的含義
與該條例第20A條所指相同。
行政局會議廳
199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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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兩局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