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在第(6)(b)款中,略去"訴訟結束"而代以"限制令或 抵押令撤銷"。
16.
在第19(2)條中略去"須由檢控官支付;在沒有提起審訊販毒罪行訴 訟的情況下,則該等開支”,而代以"則"。
17. 略去第20至28條。
18.
在第31條中,在"附表1"之後加入"、附表1A”。
19.
在附表1中
(a)
把各項目訂為第1至8項;
(b)
略去第8項(關於《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 第25條);
(c)
在第8項之後加入
"9.
串謀犯第1至7項指明的任何
罪行
10.
煽惑他人犯第1至7項指明的
任何罪行
11.
企圖犯第1至7項指明的任何
罪行
12.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任
何人犯第1至7項指明的任
何罪行
20.
在附表1之後加入,
"附表1A
〔第2(11)條〕
訴訟的提起
指定國家
訴訟提起之時
澳洲
(a)
告發提交太平紳士;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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