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略去第(4)(a)款而代以
"(a)
祇可在指定國家的政府或其代表提出 申請後發出,但如一項外地沒收今已 根據第29條登記,限制令可在律政司 或根據第12條委任的接管人提出申請 後發出;";
(c)
略去第(4)(c)款而代以
" (c)
不受《最高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 法例)第11今任何條文限制,而可規定 以高等法院指示的方式向受該限制令 影響的人送達或給予通知。";
(d)
略去第(5)(b)款而代以
"(b)
如是就一宗訴訟發出的,則在該訴訟 結束時,該命令亦須隨之而撤銷。
O
9.
在第11條中
(a)
略去第(1)(a)及(b)款而代以
"(a)
如根據沒收令須繳付的是一個定額款 額,不超過該定額款額的款額;及
(b)
在其他情形下, 個相等於作為抵押 的財產的不時價值的款額。”;
(b) 略去第 (3) (a)款而代以
" (a)
祇可在指定國家的政府或其代表提出 申請後發出,但如一項外地沒收令已 根據第29條登記,限制令可在律政司 或根據第12條委任的接管人提出申請 後發出;";
(c) 略去第(3)(c)款而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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