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c)
在訴訟中已有外地沒收今發出,或高 等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在訴訟中可能 有外地沒收今發出。";
略去第(2)款而代以
H
(2) 高等法院如信納訴訟將會在
指定國家或地區提起,並認為在該訴訟中 可能有外地没收今發出,亦可行使上述權
力。";
(d) 略去第(3)款;
(e)
在第(4)款中,略去"有關販毒罪"而代以"擬進":
8.
在第10條中
(a)
略去第(2)款而代以
"(2)
限制令
(a)
在根據第(4)款提出的申請是關 乎就指明財產發出的外地沒收 令的情況下,可適用於該令指 明的財產;
(b)
在其他情況下,可適用於
(i)
所有由指明人士持有的 可變現財產,不論有關 財產是否在限制令內說
明;及
(ii)
在法庭發出限制令後 才移轉給指明人士, 由他持有的可變現財
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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