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c)

在訴訟中已有外地沒收今發出,或高 等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在訴訟中可能 有外地沒收今發出。";

略去第(2)款而代以

H

(2) 高等法院如信納訴訟將會在

指定國家或地區提起,並認為在該訴訟中 可能有外地没收今發出,亦可行使上述權

力。";

(d) 略去第(3)款;

(e)

在第(4)款中,略去"有關販毒罪"而代以"擬進":

8.

在第10條中

(a)

略去第(2)款而代以

"(2)

限制令

(a)

在根據第(4)款提出的申請是關 乎就指明財產發出的外地沒收 令的情況下,可適用於該令指 明的財產;

(b)

在其他情況下,可適用於

(i)

所有由指明人士持有的 可變現財產,不論有關 財產是否在限制令內說

明;及

(ii)

在法庭發出限制令後 才移轉給指明人士, 由他持有的可變現財

産。";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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