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略去第3條而代以

"3.

外地没收令

(a)

(b)

(不考慮法院准予逾期上 訴的權力)在該訴訟中已

再無可能發出外地沒收 令;

在訴訟中所發出的沒收

令得到圓滿執行(不論是

以追討得到所有可追討

的財產、繳付須繳付的 款額或其他方式)。

(13)

命令受上訴所限,直至(不考慮

法院准予逾期上訴的權力)再無可能進行能夠 令到該命令被更改或推翻的上訴為止。

1) 指定國家法院為追討與販毒有關而收到的款項或其 他酬賞或其價值而發出的命令,在本條例中稱為"外地没收令”

(external confiscation order)。

(2) 在第(1)款中,對命令的提述包括採用任何稱謂的命

令、判令、指令或判決,或其任何部分。

(3)

(a)

法院已針對某人發出外地沒收令(不是第 7(1)(a)條所指的外地沒收令),或

(b)

檢控某人的訴訟已經或將會在指定國家的法 院提起,而該訴訟可能導致發出外地沒收

在本條例中該人稱為"被告"(the defendant)。

O

4.

略去第4至6條。

8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