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略去第3條而代以
"3.
外地没收令
(a)
(b)
(不考慮法院准予逾期上 訴的權力)在該訴訟中已
再無可能發出外地沒收 令;
在訴訟中所發出的沒收
令得到圓滿執行(不論是
以追討得到所有可追討
的財產、繳付須繳付的 款額或其他方式)。
(13)
命令受上訴所限,直至(不考慮
法院准予逾期上訴的權力)再無可能進行能夠 令到該命令被更改或推翻的上訴為止。
。
1) 指定國家法院為追討與販毒有關而收到的款項或其 他酬賞或其價值而發出的命令,在本條例中稱為"外地没收令”
(external confiscation order)。
(2) 在第(1)款中,對命令的提述包括採用任何稱謂的命
令、判令、指令或判決,或其任何部分。
(3)
凡
(a)
法院已針對某人發出外地沒收令(不是第 7(1)(a)條所指的外地沒收令),或
(b)
檢控某人的訴訟已經或將會在指定國家的法 院提起,而該訴訟可能導致發出外地沒收
今
在本條例中該人稱為"被告"(the defendant)。
O
4.
略去第4至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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