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指定國家法院的判決及命令的證明

(1) 為本條例第28和29條,及根據第3(2)條適用的本條例其他條

女的目的,

(2)

(a)

(b)

凡指定國家的法院所發出的命令或作出的判決看來是 蓋上該法院的印章,或看來是由任何人以該法院的法 官、裁判官或人員的身分簽署的,均須視為確經妥為 蓋印或確由該人簽署,而無需進一步證明;及

凡有妥為認證的文件看來是指定國家的法院所發命令 或所作判決的複本,該文件須視為真確複本,而無需 進一步證明。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指定國家的法院所發命令或所作判決的複

本,並經由任何人以該法院的法官、裁判官或人員的身分簽署核證,或經 由該國家的有關當局或其代表簽署核證,則為第(1)(b)款的目的,該文件 屬妥為認證的文件。

5. 關於指定國家的訴訟及命令的證據

(1)

為本條例第28和29條,及根據第3(2)條適用的本條例其他

條文的目的,凡有看來是指定國家的有關當局或其代表發出的證明書,

證明

(a)

訴訟已在該國提起而仍未完結,或訴訟將會在該國家 提起;

(b)

項外地沒收令正在生效,而該是不受上訴規限

的;

(c)

在該國,根據一項外地沒收今須繳付的款額的全部或 其中某一部分仍未清繳,或可根據一項外地沒收令追 討的其他財產仍未追討成功;

(d)

任何人已按照該國法律收到訴訟通知;或

2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