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十八條

本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對方所訂使本協定 生效的規定的日期之後30天生效。

(2) 締約一方可隨時透過與提出移交逃犯要求相同的途徑,給予締約另 一方通知中止或終止本協定。本協定於締約另一方接獲中止通知後即行中 止。在終止本協定方面,本協定於締約另一方接獲終止通知的6個月後失 效。

經其政府正式授權的以下簽署人已在本協定上簽字為證。

本協定以中文、荷文及英文寫成,並於一九九二年

簽訂,各文本均為具有同等效力的真確本。

月____日在

9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