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LAW (AMENDMENT) BILL 1990
1990年刑法(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刑法,從而將本港法庭有關在海上或某些其他地方所犯的罪
行的審判權力本地化。
2. 草案第2條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III部,加入三條新條文(第23A至
23C 條)。其內容分別如下
(a) 新的第23A錄是釋義輝文;
(b) 新的第23B(1)條將刑法伸展至發生於公海本港船隻上的刑事罪行,從而 將《1799年海上罪行法令》(英國法律1799年第34章)第1缺、《1849 年海事罪行(殖民地)法令》(英國法律1849年第96章)第1條及《1894年 商船法令》(英國法律1894年第60章)第686條的部份規定本地化,因 此,可由海事法庭審理,而根據英國立法所授予審判權力,現可在香港 清理的刑事罪行,將可由本港法庭審理,因為這些行為將成為香港本身 的法律下的罪行;
(c) 新的第23B(2)條將(6)段所引用的原則應用於在本港水域的非本港船上 所犯或利用這些船隻所犯的某些罪行上,從而將《1878年領海審判權力 法令》(英國法律1878年第73章)本地化;
(d) 新的第23B(3)條將(6)段所引用的原則應用於英國國民在香港以外的港口 或口岸內的本港船隻或在某些非本港船隻上所犯的某些罪行上,從而將 (1894年商船法令)(英國法律1894年第60章)第686條的部份規定本地 化;
(e) 新的第23B(4)條將《1894年商船法令》(英國法律1894年第60章)第687 條,有關受聘用於英國船隻上的海員所犯的侵害人身或財物罪的規定本 地化。此祇關乎本港船隻,而且限於新的第23B(1)條未有本地化的地 方;
() 新的第23條規定:在進行某些公訴罪起訴之前,必須獲得港督批准; 這項規定是出自《1878年領海審判權力法令》(英國法律1878年第73 章)第3條。
3. 草案第3條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規定:若有人因在公海或香港以 外其他地方所發生的行為而在香港死亡,而該行為如在香港發生的話將構成謀殺或誤 殺或從犯罪,則不論犯案人的國籍或公民身份何屬,該行為亦將構成謀殺或誤殺或從 犯罪。這項規定將《1849年海事罪行(殖民地)法令》(英國法律1849年第96章)第3條 本地化。
草案第4條是有關本港法庭的其他刑事審判權力的保留條款。
5. 草案第5條規定,對於草案第2或第3條已管及的某些行為,若干英國立法應終止 適用。
6.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及開支方面均無影響。
=
BILL//SA P0711
VAX =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