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的磋商原則

4.

由於這條本地法例的目的是實施一項適用於香港的國際義務, 並且預期在一九九七年後仍會跹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適宜 舆中方磋商。不過,建議中的法例將不會賦予香港當局一項以前由聯 合王國當局所持有的權力,因為有關的權力早已根據一九六七年今而 賦予香港總督或香港的司法機關。同時,除了法庭可根據這條法例所 作出判決,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可在海外取證外,建議中的法例也不會 有任何域外法律效力。根據這條法例所作的裁決將可向身在海外的與 訟方執行, 一如最高法院的判決現時可向海外的與方執行一樣,但

不得超越;也就是說,須符合既定的國際私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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