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仲裁法律本地化
本文件闡述英方打算如何把適用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法例中的若 干條文本地化,以作為根據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第八次會議所商定的三 項原則而進行磋商的基礎。有關法例定出國際投資爭端的仲裁條文。
背景
2.
現建議制定一份條例草案,將根據一九六七年仲裁(國際投資 爭端)(適用於殖民地等)令而適用於香港的一九六六年仲裁(國際投資 爭端)法本地化。該令把用以實施一九六五年關於解決國家與其他國
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華盛頓公約的法令中的若干條文擴展至適用於
香港。該公約經聯合王國簽署後而適用於香港。按照中英聯合聲明的
規定,聯合聯絡小組的國際權利與義務專家小組將討論兩國政府將會 採取的行動,以確保該公約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後繼續適用於 香港。目前,以立法方式用香港本地法律實施該公約並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之後繼續有效,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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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3.
英方所建議的本地法例將通過對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341章 )進行修訂來取代一九六六年仲裁(國際投資爭端)法中適用於香港的 條文。有關法例將規定把依據華盛頓公約所作的裁决登記,從而使這 些裁決可在香港執行,效力相當於香港最高法院所作的判決一樣。此 外,有關法例亦會賦予根據該公約而成立的投資爭端國際仲裁中心在 香港享有法律地位和適當的豁免權及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