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少數人的權利
屬於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 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 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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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去"合法拘禁在任何性質的懲治機構內",而代以"在任何性質 的懲治機構内受合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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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成人",而代以"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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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他出的"之後所有的字,而代以“判定要求覆判的權利, 亦不賦予他為此目的而委託代理人向主管當局到場申訴的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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