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參與公眾生活的權利
(一) 凡屬永久性居民, 無分人權法案第一(一)
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 會
(甲)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 事;
(乙)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 。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 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
·意志之自由表現;
(丙)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香港公職。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二條
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 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 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别、 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 財産、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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