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人身自由和安全

(-) 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 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 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

(==) 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

因,並應随即告知被控案由。

(三) 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 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 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羁押,但釋放 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 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

(四) 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 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

應即令釋放。

(五) 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 行損害賠償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

第六條

被剝奪自由的人的權利

(一) 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 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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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與判決有罪 之人分別羈押,且應另予與其未經 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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