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第(1)款採取之措施不得

(a)

抵觸依國際法所負並適用於 香港之義務,但依《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 負之義務除外;

(b)

引起純粹以種族、膚色、性 別、語言、宗教或社會階級 為根據之歧視;或

(c)

減免履行人權法案第二、三 四(一)及(二)、七、十二 十三及十五條之規定。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四條)'

8

剛去全文而代以

"8.

香港人權法案

香港人權法案如下所列。

第一條

享受權利不分區別

(-) 人人得享受人權法案所確認之權利,無分 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 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

(二) 人權法案所載 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

,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ن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及三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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