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少數人的權利
屬於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数團體之人,與團體中 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 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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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eting “合法拘禁在任何性質的懲治機構內" and
substituting “在任何性質的懲治機構內受合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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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eting "成人" and substituting "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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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eting all the words after "他出境的" and
substituting "判定要求覆判的權利,亦不賦予他為此目的而
委託代理人向主管當局到場申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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