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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驅逐出香港的限制
合法處在香港境內但沒有香港居留權的人,非經 依法判定,不得驅逐出境,且除事關國家安全必須急速 處分者外,應准其提出不服驅逐出境之理由,及聲請主 管當局或主管當局特別指定之人員予以覆判,並為此目 的委託代理人到場申訴。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
第十條
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
公開審問的權利
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 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 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法院得因民主社會 之風化、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關係,或於保護當事人私 生活有此必要時,或因情形特殊公開審判勢必影響司法 而在其認為絕對必要之限度内,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 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護少年有此必要,或事 開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判決應一律 公開宣示。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
一條
第十一條
被控告或判定犯刑事罪的人的權利
(一) 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 應假定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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