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人身自由和安全
(-) 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 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 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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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
因,並應随即告知被控案由。
(三) 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 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 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羁押,但釋放 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 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
(四) 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 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
應即令釋放。
(五) 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
行損害賠償。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
第六條
被剝奪自由的人的權利
(-) 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
天賦人格尊嚴之虑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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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與判決有罪 之人分別羁押,且應另予與其未經 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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