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次

建議修訂

14.

刪去全文而代以

"14. 暫時的保留條女

(1)

自生效日期起計的1年期間內,本條

例受附表所列的條例規限。

(2)

根據或憑藉附表所列任何條例而

(a)

作出的任何行為(包括在行使 酌情決定權時作出的行為); 或

(b)

授權或規定的任何不行為,或 在行使酌情決定權時發生的任 何不行為,

若是在生效日期1週年之前發生,不受本條例影

SRE

(3) 在生效日期1週年之前,立法局可 為以下所有目的或以下任何目的而藉決議修訂本 條

3

(a)

(b)

規定自生效日期1週年起計的1 年期間內,本條例受該局修訂 中所指明列於附表内的條例規 限;

規定根據或憑藉立法局修訂中 所指明列於附表內的任何條例

(i)

作出的任何行為 (包括

在行使酌情決定權時

作出的行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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