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次
建議修訂
14.
刪去全文而代以
"14. 暫時的保留條女
(1)
自生效日期起計的1年期間內,本條
例受附表所列的條例規限。
(2)
根據或憑藉附表所列任何條例而
(a)
作出的任何行為(包括在行使 酌情決定權時作出的行為); 或
(b)
授權或規定的任何不行為,或 在行使酌情決定權時發生的任 何不行為,
若是在生效日期1週年之前發生,不受本條例影
SRE
(3) 在生效日期1週年之前,立法局可 為以下所有目的或以下任何目的而藉決議修訂本 條
3
(a)
(b)
規定自生效日期1週年起計的1 年期間內,本條例受該局修訂 中所指明列於附表内的條例規 限;
規定根據或憑藉立法局修訂中 所指明列於附表內的任何條例
而
(i)
作出的任何行為 (包括
在行使酌情決定權時
作出的行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