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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一個評審小組已於一九九0年七月成二,由一名海事處官員出 任主席,成員包括香港船東協會、香港商船高級船員協會、香港海員 工會、香港理工學院、英國皇家造船學會暨輪機工程學會香港分會、 航海學會、郵政署及海事處的代表,目的是評估由其他國家簽發的合 格證明書的標準,以便向有關證明書的持有簽發執照。直至目前為 止,評審小組已考慮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朝鲜、利比里亞、法國、 丹麥、荷蘭、挪威及台灣簽發的合格證明書
16.
評審小組經過三次會議及訪問中華人三共和國、南朝鲜及台灣 後,建議承認下列合格證明書,以便簽發香執照
17.
(a) 由法國、丹麥、荷蘭及挪威簽發的甲板船員、輪機員及電
報員證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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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朝鮮、利比里亞及台灣簽發的甲板 船員、輪機員及電報員證書、但須視乎是否取得有關考試 的若干詳情而定。
-俟獲得第16b)段所指定的資料,上文所列所有發牌當局簽發 的證明書將會正式獲海事處處長接纳,以簽發海員執照。
18.
由聯合王國、某些英聯邦國家及其他國家,即愛爾蘭共和國、 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亞、新西蘭、新加坡,巴基斯坦(只限於七三 年九月一日前簽發的證明書)及南非(只限於六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簽 發的證明書)所簽發的合格證明書繼續獲得承認,其效力相等於由香 港政府所簽發的合格證明書。
19.
在評審小組的建議獲海事處處長正式接纳前,當局正以豁免方 式准許未有按照一九九0年商船(高級船員資格證明)規例獲得證明書 或執照的個別海員,在香港註冊的船隻上服務:視乎個別申請的情況 ,有關豁免通常須符合若干條件,例如只可在一段有限期內在某艘船 上擔任指定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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