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該條例包含策劃小組關於新註冊處架構的全部主要建議,如註 奨資格、註冊程序、臨時註冊、抵押和海上留置權、船舶的移轉與傳 韩、终止註冊及代表人等,而附屬立法則就船的名稱和收費作出規
例。
7.
「註冊指引」經已出版,並已公開發售。該指引補-
條例内有 關船東申請把船舶註冊時應遵循的行政程序。船舶註冊紀錄冊上所载 船舶的詳情現已儲存於電腦系统内。
驗船工作安排
8.
正如策劃小組所建議,海事處處長和下列七個船级社已簽訂協 定,以便進行在香港註費船舶的各項驗船工作
美國驗船協会;
e
法國國際驗船協会;
台
中國船級社;
挪威船级社;
德意志勞埃德船级社;
5
勞氏船级社;和
9.
2
日本海事協合。
各
這些協定授權上述船级社為香港政府進行指定的驗船工作。 船级社必須向海事處處長定期提交報告,並為海事處處長購買保險, 以保障他不會因這些船级社或其驗船師的蓄意或疏忽行為或錯漏而遭遣 索償。除上述委托代辦的驗船工作之外,船舶在香港首次註冊時亦須 由香港政府的驗船師進行檢驗,並隨後每五年再作檢驗。
* 註2: 這些船级社的譯名與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香港政府憲報公
告第209號所採用的譯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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