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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MARITIME LIENS"

一词的准确含义问题

四月十二日,英方对“MARITIME LIENS"一词的用法作 了解释,并认为中文采用“海上留置权”是合适的。我们已 将英方意见转告中方有关专家。经研究,中方专家认为,为 解决此问题,双方应对该词的含义有一个共同理解。为此, 中方愿谈以下三点意见:

一、近年来,中国专家在起草中国海商法时对“MARITIME LIENS ”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广泛地征求了国际海商法权威的 意见,他们认为,在海商法的特定情况下,该词应译为“船 舶优先权”。

二、正在起草中的中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含义界 定为“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 提出的海事请求,就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 英译文附后)。在中国海商法草案英译本中, 舶优先权”也是用“MARITIME LIENS”表述的。

三、香港商船法虽为当地法律,但自九七年七月一日起 将成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由于海上运输的特点,香港商船 法现在和将来对于中国内地和外国船舶均产生影响。因此, 请英方专家考虑中方的解释以便双方对“MARITIME LIENS" 一词有共同的理解。如双方理解是一致的,中方认为该词译 为“船舶优先权”是合适的,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

中方代表处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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