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1)

經過半數董事局成員簽署或以書面贊同的書面決議,其有效

性及效力與在董事局會議席上所通過的無異。

(2)

凡有該等決議通過,而最後一位簽署或贊同的董事局成員是 在某日簽署或贊同的,則決議須視為是在於該日舉行的董事局會議上通過

的。

(3)本段不得解釋為規定簽署或贊同決議的人,須簽署或贊同同 份載有該決議的文件;但如為取得董事局成員就某項決議的簽署而需使 用超過一份文件,則每一份文件均須事先由董事局秘書簽署證明為載有決 議的正確版本。

委員會

9.

(1)

董事局可為更有效地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成立其認為合 適的委員會,並委任委員會的成員。

(2) 董事局成員或並非董事局成員的人,均有資格獲委任為委員 會成員。

(3)

根據第(1)節成立的委員會,主席由董事局委任,成員人數 亦由董事局決定。

附表2

關於根據第44條歸屬港台的權利及責任的條文

〔第44條〕

1.

凡某協議下的權利或責任根據第44條歸屬港台,自指定日期開始, 該協議繼續有效,猶如

(a)

港台是協議的一方;

(b)

凡提述政府之處(不論是暗示或以何字句明確提述), 而與在指定日期或以後辦理的事情有關的,均以提述 港台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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