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在所投票數均等時,主持會議的成員除原有一票外,
另有權投決定票。
(2)
董事局須安排備存準確的會議紀錄。
(3)
董事局可為規管以下事項的目的,訂立不抵觸本段的會議常
規
(a)
董事局在任何一年中的會議次數;
(b)
該等會議的程序;及
(c)
根據第9段成立的委員會的會議程序。
6.
董事局成員或隸屬董事局的委員會的成員,如在董事局或委員會會 議所討論的任何事項上
(a)
在金錢方面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或
(b)
有大於他作為普通市民所有的個人利害關係,
則以下條女適用
(i)
該成員須在會議中披露其利害關係的性質;
(ii)
所披露事項須記入會議紀錄;
(iii)
如披露利害關係的人是主持會議的成員,則討論該事 項時,他不可主持會議;及
(iv)
該成員 (包括根據第(iii)節不可主持會議的成員)在 主持會議的成員要求下,須在討論該事項時避席,而 在任何情況下 除非主持會議的成員另作決定,否則 該成員不得就有關該事項的決議投票,亦不得在確定 會議法定人數時被計算在內。
7.
董事局的決議不會純粹因為有成員違反第6段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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