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及副主席

3.

(1) 總督須從董事局成員中

(a) 委任一人擔任董事局主席;及

(b)

委任一人擔任董事局副主席:

並可隨時撤銷委任。

(2)

根據第(1)節委任的成員,可隨時向總督呈交書面通知,辭

去主席或副主席的職位。

4.

會議

(1) 在符合本段的規定下,董事局會議在主席指定的時間地點 舉行,如主席職位懸空,或主席不在香港,或因其他情況不能執行主席 職務,則時間地點由副主席指定

(2)

董事局每年須最少舉行4次會議。

(3)

如2名董事局成員聯署並向主席提交召開會議的要求,而主 席拒絕應要求召開會議,或雖沒有拒絕召開會議,但沒有在收到要求後 的28天內召開會議,則任何2名董事局成員可在主席拒絕時或該28天屆滿 後,立即召開董事局會議。

程序

5..

5.

(1) 董事局會議

(a)

法定人數為5名成員;

(b)

由董事局主席主持;如他缺席或不主持會議,則由 董事局副主席主持;如他們均缺席或不主持會議: 則由出席的成員互選一位主持;

(c)

決定問題時,須採用投票方式

須採用投票方式,以出席成員所投的 多數票為取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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