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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
(1)
在符合本條規定下,凡港台因為廣播事務管理局
(a)
根據第43(1)條向港台發出的訓誡函件;
L
(b) 根據第46(1)條進行的檢討所得的結果或根據第46 (3)
條呈交的建議;
(c)
根據第41條發出的指示;
(d)
行使由《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或《電視 條例》(第52章)賦予該局或根據該兩條條例歸屬該局 的酌情決定權而作出的決定;或
(e)
所發出的有關業務守則或指示中的內容,
港台可在收到有關函件、有關檢討所得結果和建議複本、廣 播事務管理局的有關決定或指示的通知之後的30天內,或有關的業務守則 發出後30天內,以請願書,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
(2)
。
反對某項指示、決定或業務守則而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不
影響該指示、決定或守則在上訴有裁定前的效力。
(3)
定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藉以下方式對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作出裁
(a)
(b)
確認根據第43(1)條發出的訓誡函件,或命令廣播事 務管理局撤回該函件,或以總督會同行政局指明的方 式修改該函件,並將撤回函件一事或修改詳情以總督
會同行政局指明的方式公布;
駁回反對根據第46(1)條進行檢討所得的結果或根據 第 46 (2)條所呈交建議的上訴,或命令廣播事務管理 局將有關的所得結果或建議撤回或以總督會同行政局
指明的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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