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文康廣播司可取得資料

凡女康廣播司作出要求,港台須向他給予-

份的便利,以取得有關 港台財産及事務的資料,令他能夠審核港台在使用立法局為港台的目的作 出的撥款時,是否合乎經濟原則及講求效率和效驗;港台亦須向文康廣播 司提交申報表、帳目及其他資料,並按他要求的方式及時間,向他給予便 利以核實所提交的資料。

35.

規則

文康廣播司可在董事局同意下就以下事項訂立他認為必需或適宜的

規則

(a) 港台維持發展基金;

(b)

可撥入發展基金的款項的計算方式;

(c)

發展基金的投資方法;

(d)

發展基金款項的應用,

第V部

管制

36.

符合業務守則

(1) 港台須經常有責任確保它所提供或製作以供播放的節目,符 合所有有關的業務守則。

(2)

該等業務守則在為施行本條而適用時,守則內提述持牌人之

處,須視作提述港台

37. 港台須應要求而提供材料予廣播事務管理局

或電信管理局局長

(1)

如廣播事務管理局向港台提出書面要求,港台須按該局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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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要求内的指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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