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帳目及報表
(1)
董事局須安排為港台的資産、債務及所有財務往來備存妥
善的帳目。
(2) 除非所備存的帳目足以公平翔實地說明港台事務的狀況並
解釋其財務往來,否則董事局不得被認為已依照第(1)款安排備存妥善的
帳目。
(3)
董事局須安排為每一財政年度擬備
(a)
公平翔實地說明港台事務狀況的帳目報表;或
(b)
(如港台有全資附屬公司)一份或多份與港台及其每 全資附屬公司有關,並公平翔實地說明港台及其 每一全資附屬公司的事務狀況的綜合帳目報表。
31.
核數師
(1)
董事局須在每一財政年度委任 年度的港台帳目報表;如港台有全資附屬公司 港台綜合帳目報表。
名核數師,審閱及審計該
>
則審閱及審計該年度的
(2)
根據第(1)款委任的核數師可隨時
(a)
查閱他認為因履行職責而需要查閱的港台及其全資 附屬公司(如有的話)的帳目 憑單及其他紀錄;及
(b)
要求提供他認為因履行職責而需要得到的資料及解
釋。
(3) 核數師須在可行範圍內盡快審閱及審計根據第30(3)條擬備 的港台帳目報表;(如港台有全資附屬公司)綜合帳目報表,並向董事局 提交審計報告,
(4)
根據第(1)款委任的核數師必須是已根據《專業會計師條 例》(第50章)註冊並持有執業證書的專業會計師,否則不可獲得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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