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

(2) 作為總編輯, 行政總裁須就港台編輯政策的執行向董事局負

22. 董事局轉授權力或轉委責任

(1)

在符合第(2)及(3)款規定的情況下,董事局可藉由過半數董 事局成員通過的決議,將港台的任何權力或責任轉授或轉委予行政總裁, 或在諮詢行政總裁後轉授或轉予其他人或委員會,並可視乎其認為合適 而就權力的轉授或責任的轉委施加或不施加限制或條件,

(2)

Q

董事局可隨時藉由過半數董事局成員通過的決議,撤銷根據 第(1)款所作的轉授或轉委

(3)

董事局不得轉授或轉該局在第19(5)、20、29、30或31條 或附表1第9(1)段下的權力或責任,或港台根據第47條訂立規則的權力,

23. 行政總裁的轉授或轉委權力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 行政總裁可用書面將其權力及責 任,包括根據第22條轉授予他的港台權力或轉委予他的責任,轉按或轉委 予他認為合適的人或委員會,並可視乎他認為合適就權力的轉授或責任的 轉委施加或不施加限制或條件

(2)

本條賦予行政總裁轉授根據第22條轉授予他的港台權力或轉 委予他的責任的權力,以及任何人或委員會行使或履行根據本條由行政總 裁轉授的權力或轉委的責任, 均須受董事局根據第22條施加的限制及條件 所規限。

24. 董事局成員的報酬

(1) 港台可自其資源中撥款支付董事局成員酬金,數額由港台釐

定,但須獲文康廣播司批准。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董事局每一成員如在與履行其成員 責任有關的情況下承擔合理開支,均有權就實際垫支款項獲港台自其資源 中撥款補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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