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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須在憲報公布。
(3) 附表1適用於董事局及其成員。
19.
行政總裁
(1)
港台須設行政總裁一職,行政總裁須就港台的管理和行政向
董事局負責。
(2)
港台首任行政總裁由總督委任,其任期及服務條款和條件亦 由總督視乎他認為合適而訂定。
(3) 根據第(2)款委任的行政總裁的任期屆滿或中止 繼任人 選由董事局根據第(4)款委任。
(4)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港台行政總裁由董事局決議委任, 決議須獲過半數董事局成員通過。
(5)
如行政總裁不在香港,或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在某期間 內執行其職能,或行政總裁的職位在某期間內懸空,董事局可委任一人在 該期間內署理行政總裁的職務。
(6)
如董事局經考慮證據後信納行政總裁行為失當、不稱職、工 作效率欠佳或有其他-
份理由,可藉決議將行政總裁免職,決議須獲過半 數董事局成員通過。
20. 編輯政策
董事局須就港台製作或提供的節目,訂立及維持客觀而且持平的編
輯政策。
21.
總編輯
(1)
行政總裁是港台的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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