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港台須行使持有全資附屬公司的權益所賦予的權利,以確保 該附屬公司選出董事局主席前,曾就人選是否合適諮詢文康廣播司
(3)
不論有關全資附屬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有何規定,港 台須確保該公司若非獲得文康廣播司批准或按照他給予的一般授權的條款 行事,不會
(a)
從事港台本身無權力從事或須得到文康廣播司同意方 可從事的活動;或
(b)
將其股份、股額或債券發行予,或將它在港台其他 全資附屬公司的權益移轉予下述公司或人士以外的
人
(i)
港台或港台的另一全資附屬公司;或
(ii)
將以港台或其全資附屬公司的代名人身分持 有該等股份、股額、債券或權益的人。
第III部
董事局及行政總裁
17.
設立董事局
(1)
現設立“香港電台董事局”
(2)
董事局是港台的管治團體,具有代表港台行使或執行本條例 或其他條例賦予港台的一切權力或委予港台的一切責任的權限。
18.
董事局成員
(1)
董事局由總督委任的9位不是公職人員的人組成,獲委任的 人之中,須有超過半數在當時是常居於香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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