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港台印章
(1)
使用港台的法團印章蓋章須
(a)
由董事局決議授權進行或追認;及
(b)
由2位董事局成員簽署認證,他們須先獲董事局的 般授權或特為認證蓋章而作的授權
(2)
任何看來是經使用港台的法團印章妥為簽立的文件,須獲接 受為證據,並須視為確屬這樣簽立的文件,除非證明並非如此。
10. 若干合約及文書無需蓋章
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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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合約或文書,若由不是法團的人士訂立或簽立,便無需蓋上印 則該合約或文書可由獲得港台一般授權或特為此而作的授權的人,
代表港台訂立或簽立
擎
11. 未經授權而使用名稱
任何人不得組織未得董事局書面同意而
(a)
顯示它是
(i)
港台或其分支或部分的團體;或
(ii)
與港台有關連或聯繫的團體;或
(b)
以“香港電台”或“Radio Television Hong Kong Corporation”命名的團體,或使用與該等名稱非常 相近的名稱,以致能欺騙或誤導任何人相信它是
(i)
港台或其分支或部分的團體;或
(ii)
與港台有關連或聯繫的團體
睁
或成立該團體為法團,或成為該團體的董事、高級人員、成員或籌辦人, 或參與和該團體有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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